实际上,在派出所做的笔录是不会留下记录的。笔录并不算是案底,而是警方办案的流程。只有被判处了刑罚才会留下案底。不过,在行为人没有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如果被给予了行政处罚,那么就会留下行政记录。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七条
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记录有误或者遗漏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者补充,并要求其在修改处捺指印。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捺指印。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上签名,翻译人员应当在询问笔录的结尾处签名。
询问时,可以全程录音、录像,并保持录音、录像资料的完整性。
在这种情况下,只要有新的关键证据就可以翻供,不过,只能局限于刑事诉讼。此外,如果是有证据的翻供,即便失败了也不会加重刑罚。但如果是恶意翻供,同时影响到诉讼资源的,就还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
审查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应当结合控辩双方提供的所有证据以及被告人的全部供述和辩解进行。
被告人庭审中翻供,但不能合理说明翻供原因或者其辩解与全案证据矛盾,而其庭前供述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供述。
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但庭审中供认,且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审供述;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庭审中不供认,且无其他证据与庭前供述印证的,不得采信其庭前供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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