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上,法院审理公诉案件的时候,可能会在三个月之内完成宣判。其中,普通程序的审限是三个月,情况复杂的可以再延长三个月。但如果是简易程序,那么审限就不能大于二十日。不过,如果行为人被判处的是有期徒刑或更严重的,是可以延长一个半月时间的。此外,如果是当庭宣判的,就需要在五天之内将判决书送到到当事人和相应的检察院。而如果是定期宣告的,那么就需要马上送到受害人或检察院那里。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如果嫌疑人还是未成年,那么在开庭前就需要通知其家属。但只要是成年人的,法院可能就不会在开庭前去通知家属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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