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医疗行为是否构成重大疾病医疗过失,通常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医疗行为是否违反了医疗常规或诊疗规范;
2、医疗行为是否存在疏忽或懈怠;
3、医疗行为与患者受到的伤害或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4、医疗行为是否导致了患者疾病治疗效果的显著下降。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四条
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一)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二)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
(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预防重大疾病医疗过失的发生,需要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共同努力。医疗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医疗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医务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确保医疗行为的规范性和安全性。医务人员应严格遵守医疗常规和诊疗规范,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和医疗技能,增强责任心和风险意识。此外,患者也应积极参与医疗过程,了解自己的病情和治疗方案,与医务人员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培训和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防范、处理医疗事故的预案,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减轻医疗事故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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