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交材料
1、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收养人需要提供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以证明身份和户籍情况。
2、婚姻状况、子女状况及抚养能力证明:收养人需要由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的证明。
3、身体健康检查证明:收养人需要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证明其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其他证明:若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收养人需要提交计生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的生育情况证明。其他根据收养情况可能需要的证明材料,如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送养人的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等。
二、申请与审查
1、提交申请:收养人符合孤儿院收养孩子的条件并准备好相关证件后,即可向领养登记机关申请收养小孩。
2、审查与公告:领养登记机关收到领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领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领养登记,发给领养证,领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领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3、若领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领养登记机关在登记前会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起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期限内。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领养和收养在实质上是一样的。
具体来说:
1、定义与关系建立:领养和收养都是指通过合法手续,自愿把别人所生的子女,包括非婚生子女、孤儿等,收作自己的子女来抚养的法律行为。在这种关系中,收养人被称为养父、养母,被收养人被称为养子、养女。
2、法律关系:无论是领养还是收养,一旦关系合法成立,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关系就被视为血亲关系,受到法律的保护。这意味着他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与自然血亲相似,包括抚养、教育、继承等。
3、法规与程序:领养和收养都需要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例如,收养人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年龄、婚姻状况、抚养能力等,并且需要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条
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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