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有期徒刑的期限一般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但需要注意的是,在特殊情况下,如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根据《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总和刑期不超过三十五年的,有期徒刑不得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不得超过二十五年。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五条
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影响有期徒刑量刑的因素有很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犯罪的性质和严重程度:不同性质的犯罪和同一犯罪的不同程度,在量刑上会有所区别。
2、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如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初犯与累犯等,在量刑上也会有所考虑。
3、犯罪分子的社会危害性:如犯罪行为对社会、家庭等造成的危害程度,也是量刑时需要考虑的因素。
4、犯罪分子的悔罪表现:如是否自首、立功、积极退赃等,这些因素在量刑时也会得到相应的体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
【量刑根据】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二条
【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三条
【减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特殊减轻】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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