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授权:派出所作为公安机关的一部分,有权依法执行拘留。
2、拘留对象: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
3、具体情形:包括预备犯罪、实行犯罪后即时被发觉、被害人指认、发现犯罪证据、企图自杀或逃跑、毁灭伪造证据、身份不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等情形。
4、程序要求:必须出示拘留证,并在拘留后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家属或单位(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的除外)。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
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派出所拘留的期限因案件性质和具体情况而异。一般情况下,治安拘留的期限不超过15日;刑事拘留的期限最长可以达到37日,但必须在拘留后的24小时内通知家属或亲友,并在拘留期限内将案件移送至检察院审查起诉或释放被拘留人。如果案件需要进一步调查或审判,被拘留人可能会被转为逮捕或其他强制措施。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
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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