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冷静期是《民法典》中规定的,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的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都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这个冷静期是为了让双方有充分的时间考虑和协商,是否真的要解除婚姻关系。
在这期间,夫妻双方是法律上的夫妻,选择同居还是分居,都是个人的自由,法律对此并没有干涉。因此,离婚冷静期不一定要分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离婚冷静期必须要30天。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的,需要经过两个三十天。第一个30天为可撤回离婚登记期,即冷静期内有一方不想离婚的,可以撤回离婚申请;第二个30天为抉择期,即前一个30天届满后,在第31~60天期间,双方需要再次本人亲自到场,领证期内有一方不去领,就当撤回离婚申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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