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驰名商标注册流程及相关法律条款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来执行。以下是详细的流程介绍及相关的法律条款:
驰名商标注册流程
1、前期准备与初步判断:
企业需要准备初步的认定资料,包括商标图样、身份证明文件、商标注册申请书等。
在此阶段,企业可以自行判断其商标是否有可能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或者咨询专业的商标代理机构以获取更准确的评估。
2、申报材料准备与委托代理:
企业将准备好的资料交给商标代理机构进行初步整理。
商标代理机构将整理后的材料交到商标局,由相关人员进行评估,判断是否可行。
经评估后,如果认为申请有可能成功,商标代理机构将与企业谈妥并签定委托合同,然后制作申报材料。
3、正式申报与审查:
商标代理机构将做好的材料交给企业审查,待企业确认后,正式递交商标局进行认定申请。
商标局接到申请后,会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形式审查主要检查申请文件是否齐全、填写是否规范等;实质审查则是对商标是否具备驰名商标的条件进行深入评估。
4、异议期与公告:
如果商标通过实质审查,商标局会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在公告期内,任何人均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如果异议不成立或无人提出异议,商标局将核准商标注册,并颁发商标注册证。
5、驰名商标认定:
驰名商标的认定并非仅通过申请流程就能实现。在商标使用过程中,如果商标权人认为其商标已经具备驰名商标的条件,可以向商标局申请认定驰名商标。
驰名商标的认定通常是在处理商标争议或侵权案件时进行的,商标局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来认定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
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
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二条
驰名商标是在中国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五条:
当事人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驰名商标保护的书面请求并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
驰名商标注册的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以下是对驰名商标注册规定的详细归纳及其相关的法律条款:
驰名商标注册的一般规定
显著性与识别性: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自愿注册原则:商标使用人是否申请商标注册取决于自己的意愿。在自愿注册原则下,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注册的商标,可以在生产服务中使用,但其使用人不享有专用权。但驰名商标除外,即使未注册也受到特殊保护。
个案认定与被动保护:驰名商标的认定遵循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即驰名商标是在处理具体商标案件时,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进行认定的,并非主动授予。
驰名商标注册的具体条件
公众知晓程度: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如使用该商标的产品所获得的荣誉证书、全国性的行业排名情况、市场调查情况等。
使用时间: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商标注册和使用的历史和范围。对于未注册商标,需证明其使用持续时间不少于五年;对于注册商标,需证明其注册时间不少于三年或持续使用时间不少于五年。
宣传工作: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如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
受保护记录: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其他因素: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如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以及企业情况介绍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
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
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二条
驰名商标是在中国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四条
驰名商标认定遵循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五条
当事人依照商标法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驰名商标保护的书面请求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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