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历封存需要根据相应的规定,而本身病历的保存时间也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的。
住院病历:医院保管时间不得少于30年。
门诊病历:在医院建立档案的门诊病历,医院保管时间不得少于15年。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 门(急)诊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的,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不少于15年;住院病历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住院出院之日起不少于30年。
病历在解封后,如果满足一定的条件,是可以再次进行封存的。
如果医疗纠纷已经解决,或者患者在病历资料封存满一定年限(如3年)未再提出解决医疗纠纷要求的,医疗机构可以自行启封。然而,如果之后又有新的医疗纠纷出现,或者需要再次封存以保护相关证据,那么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封存。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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