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显著性:商标是具有显著性的标志,能够区别于其他商品或服务的标识。这种显著性使得消费者能够轻松识别并记住品牌,从而建立起品牌忠诚度。
2、独占性:商标具有独占性,即注册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享有专用权、独占权。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他人不得擅自使用,否则将构成商标侵权。
3、价值性:商标代表着商标所有人生产或经营的质量、信誉和企业形象。通过商标的创意、设计、申请注册、广告宣传及使用,商标具有了价值,并增加了商品的附加值。
4、竞争性:商标是参与市场竞争的工具。商标知名度越高,其商品或服务的竞争力就越强。因此,商标不仅是品牌的象征,更是企业市场竞争力的体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九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
在商标注册过程中,并非所有标志都可以被注册为商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下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1、国家名称、国旗、国徽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或注册。
2、外国国家名称、国旗等: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除非经该国政府同意,否则也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或注册。
3、政府间国际组织名称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除非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否则同样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或注册。
4、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等: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除非经授权,否则也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或注册。
5、具有欺骗性或不良影响:带有民族歧视性、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以及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或注册。
6、缺乏显著特征: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特征的标志,由于缺乏显著特征,也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但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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