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费管理的规定及其相关详细法律条款如下:
1.收费原则
合法性原则:物业服务收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公平性原则: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公平合理,不得损害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
透明性原则: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和收费项目应当公开透明,便于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人了解和监督。
服务质量与收费相符原则:物业服务收费应当与物业服务质量相符,不得低于服务质量标准收取费用。
2.收费标准
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根据物业服务等级、服务内容和项目等因素合理确定。物业服务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各级别收费标准根据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物业进行制定。
物业专项服务收费:根据专项服务的性质、成本和市场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
物业停车服务收费:根据停车位的供需状况、停车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成本等因素合理确定。
3.收费管理方式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相结合的管理方式。住宅物业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由发展改革部门根据物业服务等级、服务内容和项目等因素制定。
4.合同要求
物业服务人和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明确物业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双方应当遵守物业服务合同,不得擅自变更收费标准和收费项目。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并报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四条
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三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五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具体定价形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七条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有定价权限的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八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关于物业费的收费标准,通常是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相结合的管理方式。
一般来说,物业费收费标准分为四个等级:
1.一级收费标准:
费用:1.00元/月·平方米(已包含税、费)
适用条件:小区封闭管理,拥有不少于小区住宅总建筑面积3‰的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绿化率达到35%以上(包括水面),并配备绿化、休闲活动中心、场地以及固定活动馆所等。
2.二级收费标准:
费用:0.75元/月·平方米(已包含税、费)
适用条件:小区封闭管理,拥有不少于小区住宅总建筑面积3‰的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绿化率达到30%以上(包括水面),并配备相应的绿化、休闲活动中心和场地等。
3.三级收费标准:
费用:0.50元/月·平方米(已包含税、费)
适用条件:小区封闭管理,有固定的管理服务用房,绿化率达到25%以上,并配备相应的绿化、休闲活动中心和场地等。
4.四级收费标准:
费用:0.35元/月·平方米(已包含税、费)
适用条件:小区基本封闭管理,有固定的管理服务用房,拥有简单的绿地、树木和植物装饰,并配备门岗室并设专人24小时值勤等。
此外,一些地区如重庆,其物业费收费标准可能有所不同,具体依据当地的相关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三条: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具体定价形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有定价权限的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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