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店家作为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对其顾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这一义务在食品领域尤为重要,店家必须确保所提供的食品符合安全标准,避免对顾客造成人身损害。
在菌子中毒事件中,如果店家存在以下过失行为,即可能被视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从而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 采购环节疏忽
店家从非正规渠道采购菌子,或未对菌子的品种、来源进行严格审查,导致采购到有毒或易致敏的菌子。
2. 储存条件不当
店家在储存菌子时,未按照食品安全要求控制温度、湿度等条件,导致菌子变质或产生毒素。
3. 加工处理不当
店家在烹饪菌子时,未充分煮熟或采用不当的烹饪方法,未能有效去除菌子中的毒素。
如果消费者能够证明店家存在上述过失行为,且该行为与其中毒症状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那么店家就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包括赔偿消费者的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消费者在餐厅吃菌子中毒后,应立即就医并保留好医疗记录、费用发票、剩余食物、食物包装及购买凭证等证据。随后,可向市场监督或卫生监督部门举报,要求调查处理涉事餐厅。之后,尝试与商家协商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若协商无果,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商家承担法律责任,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中毒与商家行为有关及损失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如果经营者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仍然销售,消费者还可以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