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的出台,旨在规范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公共安全,同时保护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权益。新规明确了监控设备的安装范围、备案制度及禁区,旨在平衡公共安全与个人隐私之间的关系。
法律依据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
第八条 禁止在公共场所的下列区域、部位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
(一)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民宿等经营接待食宿场所的客房或者包间内部;
(二)学生宿舍的房间内部,或者单位为内部人员提供住宿、休息服务的房间内部;
(三)公共的浴室、卫生间、更衣室、哺乳室、试衣间的内部;
(四)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后能够拍摄、窥视、窃听他人隐私的其他区域、部位。
对上述区域、部位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加强日常管理和检查,发现在前款所列区域、部位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的,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处理。
根据新规,公共区域安装摄像头并非一概而论地违法或合法,而是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程序。
政府有关部门、经营管理单位或负有安全防范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在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的情况下,可以在公共区域安装摄像头。
安装范围应限制于不直接侵犯隐私的范围,如公共场所的出入口、主要通道等。且所有公共场所的监控设备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公安机关备案。
除上述合法安装主体外,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私自安装摄像头。在能够拍摄、窥视、窃听他人隐私的区域或部位安装摄像头,如宾馆客房、公共卫生间、更衣室等,均属于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