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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校自杀学校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大律师网 2025-04-02    100人已阅读
导读: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生伤害事故主要发生在学校环境或学校组织的活动中,包括教育教学活动、校外活动以及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各类设施内。这些事故通常会导致在校学生的人身损害。关于“学生在校自杀学校需要承担什么责任?”的相关情况,接下来就让大律师网法务带您了解一点相关知识吧,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学生在校自杀学校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学生在校自杀,学校是否需要承担责任以及承担何种责任,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如果学生是成年人,因个人原因自杀,且学校已经履行了相应的教育、管理职责,行为并无不当,那么学校可能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如果学生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学校在教育、管理过程中存在疏忽或过失,如未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未及时发现和制止学生的自杀行为等,导致学生自杀,那么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二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学生自杀学校需要赔偿家长吗?

  学校在学生自杀事件中的赔偿责任取决于其是否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

  一般情况下不需要赔偿。学生自杀属于自我伤害行为,并非由他人侵害造成,所以家长一般不需要学校进行赔偿。

  但学校有过错时需要赔偿。如果学校在履行教育管理职责中有不当之处,且这不当之处是造成学生自杀的原因之一,那么学校需要承担过错责任,赔偿家长因学生自杀而产生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相关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

  以上是关于“学生在校自杀学校需要承担什么责任?”的内容,大律师网法务已经在上文中进行了讲解,希望对你有所帮助。要是您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大律师网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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