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在校自杀,学校是否需要承担责任以及承担何种责任,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如果学生是成年人,因个人原因自杀,且学校已经履行了相应的教育、管理职责,行为并无不当,那么学校可能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如果学生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学校在教育、管理过程中存在疏忽或过失,如未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未及时发现和制止学生的自杀行为等,导致学生自杀,那么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二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学校在学生自杀事件中的赔偿责任取决于其是否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
一般情况下不需要赔偿。学生自杀属于自我伤害行为,并非由他人侵害造成,所以家长一般不需要学校进行赔偿。
但学校有过错时需要赔偿。如果学校在履行教育管理职责中有不当之处,且这不当之处是造成学生自杀的原因之一,那么学校需要承担过错责任,赔偿家长因学生自杀而产生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相关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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