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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最新的自然人网店管理新规有哪些内容?

大律师网 2025-04-09    100人已阅读
导读:自然人网店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或相关行政许可,确保经营活动合法合规。尊重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不得虚假宣传或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同时,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加强对自然人网店的审核和管理,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大律师网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告诉大家“自然人网店管理规范”的相关问题。

2025年最新的自然人网店管理新规有哪些内容?

  2025年最新的自然人网店管理新规《自然人网店管理规范》(MR/T 0001—2025)主要内容如下:

  一、管理框架

  推动构建网络交易平台对自然人网店“四个统一”管理框架:

  1.统一入驻标准

  2.统一运营规则

  3.统一退出机制

  4.统一数据报送标准

  二、具体管理要求

  1. 统一入驻标准

  信息采集范围:按照最小必要原则,明确自然人网店入驻平台时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采集信息的范围,便利自然人网店市场准入。

  实名认证及支付认证:要求自然人网店完成实名认证及支付认证,强化交易账号和资金提现银行账户的一致性审核,推动解决自然人网店的主体真实性问题,保障交易安全。

  2. 统一运营规则

  运营检查: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对自然人网店运营进行检查监控并配合监管调查。

  网店展示: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须为自然人网店公示信息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并对自然人网店的名称、经营类型、实际经营地址等自我声明信息进行检查监控,确保符合相关规定。

  信息公示:自然人网店应在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主体信息或者该信息的链接标识。自然人网店应根据自身实际经营活动类型,如实公示以下自我声明以及实际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或者该信息的链接标识:

  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依法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个人销售家庭手工业产品,依法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依法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个人从事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依法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消费者投诉: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建立便捷、有效的投诉机制,公开投诉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消费者投诉。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收到消费者投诉时,应及时调解纠纷,并要求自然人网店在合理期限内妥善协商处理。

  自然人网店在合理期限内不能妥善处理,经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调查,判定消费者投诉成立,应按网络交易平台规则处理。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积极协助、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消费者投诉的行政调解等,探索建立关于自然人网店的消费纠纷赔偿先付、消费者权益保护担保金、消费纠纷在线解决等机制。

  合规管理: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对自然人网店运营进行检查监控并配合监管调查。对行政执法部门调查发现不在公示的实际经营地址经营且无法取得联系的自然人网店,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接到通报后应要求自然人网店更新公示信息,并配合执法部门开展调查。

  权利救济:明确平台经营者在合理期限内不能妥善处理消费者投诉的,可根据平台规则,经调查支持消费者诉求,并将处理结果告知自然人网店。这一规则赋予平台经营者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自治权限,有助于解决自然人网店保护消费者权益不力的问题。

  3. 统一退出机制

  信息公示法定义务:细化明确自然人网店信息公示法定义务,强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退出类型:自然人网店退出网络交易平台,主要包括下列三种类型:

  自然终止:服务期届满,没有进行续签;

  主动退出:服务期未满,由于经营困难或其他原因主动终止经营活动;

  强制退出:因违反相关规定,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强制关闭自然人网店。

  4. 统一数据报送标准

  信息记录保存要求:明确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对自然人网店的信息记录保存要求。

  数据报送要求:明确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数据的要求,为网络交易智慧监管奠定数据基础。

  三、实施意义

  填补法律空白:填补自然人网店管理法律制度规则的空白。

  推动健康发展:引导自然人网店健康规范发展,促进平台经济高质量发展。

  保护消费者权益:通过规范自然人网店的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实施时间

  该标准自2025年6月1日起实施。

  法律依据:

  《自然人网店管理规范》(MR/T 0001—2025)

自然人网店管理规范禁止哪些事情?

  《自然人网店管理规范》明确禁止自然人网店从事以下行为,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与合规要求:

  一、禁止行为及法律条款

  1. 虚假宣传与误导性信息

  禁止行为:

  删除、屏蔽或更改消费者合法评价信息;

  假冒或杜撰消费者评价信息;

  采用误导性展示方式(如将好评前置、差评后置,或不显著区分不同商品或服务的评价);

  虚构交易量、点击量、关注度等流量数据,以及虚构点赞、打赏等交易互动数据。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2. 侵犯消费者权益

  禁止行为:

  强迫或变相强迫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与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信息(如一次概括授权、默认授权、与其他授权捆绑、停止安装使用等方式);

  未经消费者授权同意,向第三方提供消费者个人信息(包括关联方)。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五条: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不得通过误导、欺诈、胁迫等方式处理个人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

  3. 无证无照经营

  禁止行为:

  从事依法需要取得许可的经营活动,但未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或相关行政许可。

  法律: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依法不需要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等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除外。

  4. 违规使用消费者信息

  禁止行为:

  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十七条:个人有权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删除其个人信息,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及时删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十四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不得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

  二、管理规范的具体要求

  1. 信息公示义务

  要求:

  自然人网店应在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主体信息或该信息的链接标识。

  根据实际经营活动类型,如实公示自我声明及实际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法律: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2. 消费者投诉处理

  要求: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建立便捷、有效的投诉机制,公开投诉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消费者投诉。

  自然人网店在合理期限内不能妥善处理消费者投诉的,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按平台规则处理。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消费纠纷和解和消费维权自律制度,提供便捷的投诉、举报渠道,协助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

  3. 信用管理

  要求: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对自然人网店建立社会评价信息管理制度,禁止欺骗、误导消费者或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九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

  三、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

  违反上述规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民事责任:

  因虚假宣传、侵犯消费者权益等行为造成消费者损失的,需承担赔偿责任。

  刑事责任:

  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实施与监督

  实施时间:

  《自然人网店管理规范》自2025年6月1日起实施。

  监督机制:

  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对自然人网店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配合监管部门开展行政调解,建立消费纠纷赔偿先付、消费者权益保护担保金等机制。

  法律依据:

  《自然人网店管理规范》(MR/T 0001—2025)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等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十四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不得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九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消费纠纷和解和消费维权自律制度,提供便捷的投诉、举报渠道,协助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五条: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不得通过误导、欺诈、胁迫等方式处理个人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十七条:个人有权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删除其个人信息,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及时删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

  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依法不需要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除外。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以上则是关于“自然人网店管理规范”的详细内容,大律师网小编已经在上文中进行了讲解,希望这篇文章能够对您有所帮助。要是您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大律师网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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