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若两商标在视觉、读音或含义上相似度达到80%以上,且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则可能构成侵权。
部分行业或特定情形下,若商标相似度超过50%且足以引发混淆,亦可能被判定侵权。
若在先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则相似度阈值可能降低。
例如,国际知名品牌的商标与普通商标即使相似度未达80%,仍可能因公众认知惯性被判定侵权。
根据《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1. 行为主体的经营性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为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若非经营者协助或教唆经营者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仍可能承担连带责任。
2. 违法性与侵权性的双重属性
不正当竞争行为直接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禁止性规定,包括虚假宣传、商业贿赂、侵犯商业秘密等具体情形。不正当竞争行为通过损害其他经营者的竞争优势或消费者知情权,间接侵害其合法权益。
3. 危害性与破坏性的社会影响
不正当竞争行为通过非正当手段获取竞争优势,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若经营者通过抄袭、模仿等手段替代自主研发,将抑制行业技术进步。
4. 手段的多样性与隐蔽性
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混淆行为、虚假宣传、商业贿赂、侵犯商业秘密、不正当有奖销售等多种形式。部分不正当竞争行为通过技术手段或复杂交易结构实施,监管难度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