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等公共场所属于业主共有。
村委会或管理方未经法定程序(如村民会议决议、政府审批)擅自将公共区域划为收费对象,可能构成对集体财产权的滥用。
若收费基于“村规民约”,需符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即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需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未履行民主程序或超出村民自治范围(如对外来车辆强制收费),则涉嫌违法。
即使收费有依据,也需遵循《价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明确收费标准、用途及公示程序。
未履行听证、备案等法定程序的收费行为,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遭遇非法围村收费行为,当事人可投诉举报。
投诉时需提供收费凭证、现场照片等证据,并明确诉求(如要求退费、停止收费)。
部门受理后需在法定期限内(如60日)书面答复,逾期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等公共场所属于业主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需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针对围村收费的投诉举报,需根据问题性质选择对应部门:
1. 价格违法
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原物价局)举报,依据《价格法》第三十八条,该部门负责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未明码标价等行为。
2. 行政许可违法
收费涉及未经审批的占道经营或公共资源占用,可向城市管理部门(如城管局)反映,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3. 村务公开与自治违法
向乡镇政府或县级民政部门投诉,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上述部门有权责令村委会公开财务并纠正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八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对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制度。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