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案件中,法院认定物业责任主要基于以下几点:
法院认为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在操作电动门时存在疏忽,未能预见到电动门开合时间是否足以使外卖员小冯及其车辆正常通过,导致小冯在来不及完全通过时摔倒受伤。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他人遭受人身损害。在此案中,物业未能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违反了安全管理责任。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对于电动门开合时间是否足以使小冯及其车辆正常通过应当具有一定的预见能力。然而,电动门在小冯还没来得及完全通过时就开始关闭,保安在操作电动门时存在疏忽,未能为小冯安全通过留下足够的时间。因此,物业公司没有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违反了安全管理责任,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他人遭受人身损害,物业在此案中显然未能做到这一点。
法院依法认定小冯对损害的发生也存在一定的过错。事发时,小冯左手手持手机置于电动车把手上,虽非单手握把,但这一动作一定程度上将影响其操控电动车的能力,存在相应安全风险。因此,小冯在骑行过程中未能保持高度的注意力和安全操作规范,对自身安全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法院判决小冯自行承担2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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