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利息高不等于高利贷,需以法定费率上限为判断标准。
根据2025年新规,典当行利息由LPR基准利率与综合费率构成。
以2025年2月公布的1年期LPR(3.1%)为例,当金月利率上限为3.1%÷12≈0.26%,而综合费率因质押类型不同有所差异:动产质押月综合费率上限为4.2‰(0.42%),不动产抵押为2.7‰(0.27%),财产权利质押为2.4‰(0.24%)。
三者相加后,典当总息费远低于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当前1年期LPR的4倍即12.4%),因此合法范围内的典当利息不构成高利贷。
法律依据:
《典当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动产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42‰,房地产抵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7‰。”
《典当行业监管实施细则》第十条:“典当行当金利率以LPR为基准,综合费率不得超过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上限。”
典当行预扣利息(即“砍头息”)属违法行为,当户可主张按实际出借金额还款。
若当户以房产抵押借款10万元,典当行预扣首月利息3000元后仅支付9.7万元,则合同本金应认定为9.7万元,利息按此基数计算。
2025年新规明确禁止预扣利息,并要求当票载明实际出借金额、费率及期限,否则典当行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典当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典当当金利息不得预扣。”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典当行业监管实施细则》第十五条:“典当行违反规定预扣利息的,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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