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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监和坐牢一样吗?

大律师网 2025-07-29    100人已阅读
导读:收监与坐牢是司法实践中常被混淆的概念,前者是法律程序术语,后者是通俗表述。二者的核心差异在于:收监强调刑罚执行的启动程序,需严格审查法律文书与罪犯条件;坐牢则泛指实际服刑状态,包含监狱、看守所等不同场所。大律师网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告诉大家“收监和坐牢区别”的相关问题。

收监和坐牢一样吗?

  收监与坐牢在法律语境中存在本质区别。

  收监是刑罚执行的启动程序,指公安机关依据生效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将罪犯送交监狱或看守所收押入监的执法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收监对象仅限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且需满足以下条件:

  1.法律文书完备:必须具备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人民法院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结案登记表等文件,缺一不可。

  2.罪犯符合收押条件:排除患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怀孕或哺乳婴儿的妇女等暂予监外执行情形。若罪犯在收监后突发疾病,监狱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经省级政府指定医院诊断后,批准暂予监外执行。

  3.执行主体特定:仅监狱有权收监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罪犯,看守所仅负责剩余刑期三个月以下罪犯的代为执行。

  坐牢则是通俗表述,泛指罪犯在监狱、看守所等场所实际服刑的状态,其核心特征是自由被剥夺。

  司法实践中,收监与坐牢的关联性体现在:收监是坐牢的前提,但坐牢可能因暂予监外执行、减刑假释等情形中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明确收监对象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罪犯,并规定公安机关需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送交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定情形,包括严重疾病、怀孕或哺乳婴儿、生活不能自理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十七条:要求监狱收押罪犯时必须验明法律文书,对不符合条件的罪犯有权拒绝收监。

收监后能否通过合法途径提前结束监禁?

  收监后,罪犯可通过暂予监外执行、减刑、假释三种法定途径提前结束监禁,但需严格符合条件并经法定程序审批。

  1.暂予监外执行

  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患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如癌症晚期、艾滋病等。

  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

  暂予监外执行需经省级政府指定医院诊断,并由监狱或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执行期间,罪犯需定期向司法所报告身体状况,若病情好转或哺乳期结束,需立即收监。

  2. 减刑

  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需满足以下条件:

  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如完成劳动任务、参加文化学习等。

  有立功表现,如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检举监狱内外犯罪活动等。

  减刑程序需由监狱提出建议书,报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后,需在一个月内作出裁定。

  3. 假释

  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罪犯,需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无期徒刑十年以上),并符合以下条件:

  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无再犯罪危险,如释放后具备稳定住所、就业能力等。

  假释程序需由监狱提出建议书,报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需听取社区矫正机构意见,并组成合议庭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明确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定情形及审批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减刑的条件与程序,包括悔改表现、立功表现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假释的条件与程序,包括执行刑期要求、再犯罪危险评估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要求监狱提出减刑、假释建议时需附罪犯改造表现证明,法院审理时需组成合议庭并听取社区矫正机构意见。

  以上则是关于“收监和坐牢区别”的详细内容,大律师网小编已经在上文中进行了讲解,希望这篇文章能够对您有所帮助。要是您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大律师网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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