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严格规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这一规定明确了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基本原则和限制条件。
在赔偿标准方面,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补偿通常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等。
这些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通常由省级政府制定区片综合地价来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则根据实际情况评估确定。
赔偿方式可采用货币补偿,也可采用产权调换等方式,具体由当事人协商确定。
需要注意的是,赔偿标准应确保被征地农民或原土地使用者的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在一定条件下是合法的,但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转让行为必须遵循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手续。
对于未经批准擅自将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转让行为,是违法的,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转让通常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之间进行。
若需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将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后再进行出让。
否则,该转让行为将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
此外,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还需经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这一程序要求确保了转让行为的民主性和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