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老遗产分配遵循“遗嘱优先、法定兜底”原则。若孤老生前立有合法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按其内容分配;若无,则按法定继承顺序处理:
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若孤老无配偶、子女且父母已故,则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若均不存在,遗产归国家用于公益事业;若孤老为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则归所在集体所有。
特殊情形:对孤老尽主要扶养义务的非法定继承人,可分得适当遗产;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如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不得参与分配。
老人遗产继承权主体依顺序与条件确定:
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含婚生、非婚生、养子女及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含生父母、养父母及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例如,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含同父异母、养兄弟姐妹及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遗嘱指定继承人:若老人立有合法遗嘱,非法定继承人(如朋友、慈善机构)可通过遗赠取得遗产,但需在知道受遗赠后60日内明确接受。
胎儿保留份:遗产分割时,若老人有遗腹子,应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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