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以自然人人身权益遭受严重侵害为前提,涵盖以下核心领域:
人格权利侵害: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法定人格权利受非法侵害,且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后果的情形。
身份权益侵害: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近亲属间亲属关系严重受损,监护人有权主张赔偿。
死者人格利益侵害: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遗骨等受侵害时,其近亲属可请求赔偿。
特定物侵害: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侵害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造成所有权人严重精神损害的,可主张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以《民法典》为核心,辅以司法解释细化规则:
1.基础条款: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确立赔偿请求权,明确“人身权益”与“特定物”的双重保护路径。
2.司法解释补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细化赔偿范围,包括人格权、身份权、死者利益及特定物侵害,并规定法院应综合侵权人过错程度、侵害手段、后果、经济能力及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酌定赔偿数额。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因人身权益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自然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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