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是法律认可的证据类型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微信聊天记录显然属于电子数据的范畴,因此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进一步明确,即时通信信息(如微信)属于电子数据,需通过技术手段或公证等方式固定证据。
只要微信聊天记录满足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的要求,就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真实性要求聊天记录未被篡改,来源合法;关联性要求与案件事实直接相关;合法性要求取证手段不侵犯隐私或违反法律。
即使没有书面合同,仅有微信聊天记录,在符合一定条件下也可以起诉。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微信聊天记录属于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因此可以视为书面形式的一种,受法律保护。
在司法实践中,许多案例都支持了仅有微信聊天记录也可起诉的观点。
为了增强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的证明力,最好能配合其他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还要确保微信聊天记录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可通过录屏、截屏或者公证等方式及时固定证据,防止聊天记录被篡改或删除。
微信聊天记录作为电子数据,在满足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的条件下,可以作为证据用于起诉。即使没有书面合同,仅有微信聊天记录,在符合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要求的情况下,也能够依法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