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协议作为拆迁方与被拆迁方就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事宜达成的合同,一经签订便具有法律效力。
虽然在办理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前,房屋在形式上仍归房东所有,但基于协议,房东需按约配合后续拆迁相关事宜,如按时腾空、交付房屋等。
在这种情况下,随着协议履行,房屋所有权逐步向拆迁方转移,最终完成产权变更,房子不再属于房东。
若是房东选择产权调换,协议会详细约定安置用房的位置、面积、交付时间等内容。
在产权调换过程中,新安置房屋需完成产权登记,登记完成后,房东才正式取得新房屋所有权。
在这一过程中,原房屋的所有权也并非立刻与房东脱离。在未完成原房屋交付及新房屋产权登记前,原房屋仍在房东名下。
最为直接的部门便是当地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
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该部门在拆迁工作中承担着诸多职责,包括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监督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等,同时也负责建立、健全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对拆迁档案资料进行妥善管理。
拆迁单位也是可以查询拆迁安置协议的地方,拆迁单位作为直接参与拆迁工作,与被拆迁人签订协议的主体,自然保存有相关协议。
除上述两个主要部门外,在某些情况下,公证处也可能存有拆迁安置协议。
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需要拆迁,根据规定,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拆迁房在某些特定情形下是可以更改户主的。
根据《户口登记条例》相关规定,满足以下条件可以更改户主:
当出现原户主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
原户主户口迁出;
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发生转移,现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认为需要变更;
以及其他特殊原因应当变更户主等情况时,满足条件者可以申请变更户主。
在实际操作中,若拆迁房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通常可按照普通房产过户的方式来更改户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