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章程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应当载明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公司章程作为公司组织和行为的自治性规则,对公司及成员具有约束力,是确定股东资格及权利义务的主要依据。
经过登记的章程对内对外都有效力,对外具有公示和公信作用,是相对人判断公司股东的重要参考。
若公司章程明确记载某人作为股东,在无相反证据时,通常可认定其股东资格。
2.股东名册
《公司法》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股东名册具有证权性和宣示性,一般情况下,股东名册上载明的股东应推定为公司的股东。
3.出资情况
股东对公司的出资是股权形成的实质要件,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但需明确,未签发出资证明书并不意味着股东没有实际出资,且出资与股东资格并非完全一一对应。
此外,股东存在出资瑕疵时,并不当然否定其股东资格,《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了补足出资及承担违约责任的补救形式。
4.工商登记
《公司法》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未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工商登记主要作用于外部关系,在处理与第三人的股东资格纠纷时,是保护善意第三人最重要的形式条件。
股东资格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作为遗产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表明,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若公司章程无相反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能够继承股东资格,从而承接被继承人在公司中的股东地位,包括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如参与公司决策、分配利润等。
继承人需按规定办理相关事宜,如向公司提交继承证明等文件,以完成股东资格的变更登记。
然而,若公司章程明确禁止股东资格继承,那么继承人不能直接继承股东资格。
在此情形下,继承人虽无法取得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但可继承该股东所拥有的股权财产权益,如分红等,并按照法定程序将股权变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