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属无权处分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投资收益、继承财产等,原则上均属共同共有,双方享有平等处理权。若丈夫未经妻子同意,单方将大额财产赠与情人,其行为构成无权处分。
法律对“重大财产处分”的界定以“是否超出日常生活需要”为核心标准。例如,丈夫将1340万元婚内积蓄转账给情人,远超家庭日常开支范畴,属于擅自处分共同财产。此时,妻子作为共有权人,有权以“侵犯共有权”为由主张赠与行为无效。
此外,此类赠与行为因违背公序良俗而受否定性评价。《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丈夫与情人维持不正当关系,并将夫妻共同财产用于维系该关系,既违反夫妻忠实义务,也挑战社会道德底线,法院通常认定此类赠与自始无效。
二、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财产返还规则
若赠与行为被认定无效,妻子可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要求情人返还财产。
该条款明确:“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在司法实践中,返还范围包括直接财产利益及衍生收益。若丈夫用共同财产为情人购房,妻子可要求返还房屋或等值购房款;若款项已被情人消费,则需返还剩余部分。
需注意的是,若情人能证明部分转账具有合法事由,可能影响返还比例。比如,情人主张部分款项为“借款”,需提供借条、转账备注等证据证明借贷合意。
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仅有转账记录而无借贷合意的,难以认定借贷关系成立。
因此,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情人主张“借款”的抗辩通常难以被法院采信。
此外,若丈夫的转账行为涉及恶意转移财产,妻子还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主张多分财产。
该条款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尽管本案中妻子尚未起诉离婚,但丈夫的恶意赠与行为可作为后续财产分割的参考依据。
三、司法实践中的案例演示
近年来,法院对婚内财产赠与情人的案件持严格审查态度。
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4年判决的案例为例,丈夫张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向情人李某转账58万元,法院认定该行为侵犯妻子王某的共同财产权,且违背公序良俗,最终判决李某全额返还。类似案例中,只要妻子能提供转账记录、婚姻关系证明等关键证据,法院通常支持其返还请求。
在金额认定上,法院会综合转账时间、频率、用途等因素判断。例如,若丈夫长期、频繁向情人转账,且金额包含“520”“1314”等特殊数字,虽可能被认定为“表达爱意的小额赠与”,但若总额超过家庭经济能力,妻子仍可主张返还。而对于千万元级转账,法院几乎无一例外地认定为“重大财产处分”,支持妻子全额追回。
此外,若妻子在起诉时仍与丈夫保持婚姻关系,法院通常判决情人全额返还;若夫妻已离婚,则可能根据贡献度、过错程度等因素,判决情人返还部分款项。例如,某案中丈夫赠与情人1000万元,离婚后妻子起诉,法院最终判决情人返还5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