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需满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且无特殊约定的条件,而彩礼的法律属性需分情形讨论。
1.婚前给付
彩礼在结婚登记前由男方给予女方或其家庭,通常被认定为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司法实践中,法院普遍认为彩礼的给付目的是促成婚姻,其性质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二项“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类似,具有人身专属性。
2.婚后给付
彩礼在结婚登记后给付,但未明确约定归属,原则上仍属女方个人财产。
但彩礼被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购置家电、装修房屋),或双方书面约定彩礼为共同财产,则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给付女方父母
彩礼明确赠与女方父母(如男方家庭为感谢女方父母养育之恩),则彩礼属于女方父母的财产,与夫妻双方无关。
离婚时彩礼是否需要退还,法律有明确且具体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未办理结婚登记
这种情况下,由于双方尚未形成法律意义上的夫妻关系,彩礼给付的目的未能实现,所以收受彩礼的一方应当返还彩礼。这是基于彩礼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本质,如果婚姻关系未成立,赠与的前提消失,那么彩礼理应回归给付方。
2.办理结婚但未共同生活
即使双方已经履行了结婚登记的法定程序,在法律上成为夫妻,但如果没有共同生活的实质,那么彩礼的返还也具有合理性。缺乏共同生活这一关键要素,给付彩礼的一方在离婚时要求返还彩礼,法院会予以支持。
3.婚前给付导致生活困难
这一规定充分考虑到彩礼给付可能给给付方家庭带来的经济压力。
如果婚前给付彩礼使得给付方家庭的生活水平明显下降,甚至陷入生活困境,那么在离婚时,为了平衡双方利益,保障给付方的基本生活权益,收受彩礼的一方应当返还彩礼。
需要注意的是,适用这两种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但如果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共同生活多年、生育子女,或彩礼已转化为共同财产(如用于购房、投资),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此外,若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父母收了彩礼不给女儿这一情况,法律目前没有直接且明确的规定。
彩礼是男方家庭为与女方缔结婚姻关系,给付女方家庭的财物,如果在给付彩礼时,男方没有明确说明彩礼是给女方父母的,那么可以将彩礼视为对女方家庭的一种赠与。
当女方父母接受彩礼后拒不向女方交付,女方作为女方家庭的权利主体之一,有权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提起诉讼请求返还。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在判决具体返还数额时,会综合考量多种因素,如社会传统习惯;父母对子女的付出,父母在女儿成长过程中的养育投入;还有当地的实际生活情况以及双方家庭的经济状况等。
法官会依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倡导的公平、和谐等价值准则,在平衡各方利益的基础上,判决部分或全部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