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房与商品房的区别,本质是权属界定与交易属性两大维度的差异,需结合房屋权利来源、流通范围综合分析。
从权属角度看,产权房的核心特征是权属无限制,房屋所有权人可依法自由处置房屋,如转让、抵押、继承等,且权属登记在个人名下,不受政策或法律层面的额外流通约束。
而商品房虽通常具备完整产权,但其定义更侧重开发与交易目的——由房企按市场需求规划建设,销售前需满足法定条件,核心属性是用于公开市场流通,而非单纯的权属完整。
从交易规则与适用场景来看,商品房交易需遵循房地产市场专项规则,如签订规范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备案、按规定缴纳契税、办理产权转移登记等,交易对象面向全社会符合购房资格的群体,流通范围完全开放。
产权房的交易则更注重权属合法性,只要权属清晰,交易流程可参照普通不动产规则,但部分产权房可能存在交易前置条件,需满足特定要求后才能进入市场,流通范围未必像商品房那样无限制。
产权房70年后的归属,本质是房屋所有权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存续规则问题。
从权利属性来看,房屋所有权属于不动产所有权,根据《民法典》规定,业主通过合法购买并完成产权登记后,便永久享有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这一权利不存在70年期限限制,即便土地使用权到期,房屋本身的所有权仍归业主所有。
70年的期限针对的是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即业主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利。
根据《民法典》明确条款,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这意味着70年土地使用权到期后,无需业主主动申请,续期会自动启动,仅需按规定处理续期费用相关事宜,处理完毕后,业主可继续享有土地使用权,房屋与土地的权利归属保持一致,均归业主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