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规定,执法主体必须在法律明确赋予的权限范围内实施执法行为,包括执法事项、执法范围、处罚幅度等均需符合法律规定,任何超出法定权限的行为,无论主观目的是否正当,均构成违法。
越权执法的违法性体现在权限越界与程序违法两个维度。
权限越界包括超出法定执法主体范围、超出法定执法事项、超出法定处罚幅度;程序违法则指执法过程未遵循法定步骤,如未告知当事人权利、未听取陈述申辩、未出具合法执法文书等,即便执法权限合法,程序违法也会导致执法行为无效。
两种情形均属于违法执法,当事人有权拒绝服从,并主张相应权利。
越权执法需承担多重法律责任,包括对执法行为的纠正与对执法主体的追责。
越权执法行为经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后,通常会被认定为违法或无效,予以撤销或确认违法,已实施的强制措施需解除,已作出的处罚决定需撤销,造成当事人财产损失的需依法赔偿。
若执法人员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除行政机关需承担赔偿责任外,相关执法人员还可能面临内部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需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体现权力与责任对等的原则。
一、具体表现
纵向越权: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超越权限,如下级行使上级职权,或上级行使下级职权。
横向越权:无隶属关系的行政机关超越业务主管范围,如工商部门吊销卫生许可证(应由卫生部门执行)。
地域越权:行政机关超越管辖地域范围执法,如甲县税务机关到乙县征税。
内容越权:行政机关超越法定范围、程度或手段执法,如超出法律规定的处罚幅度或使用未授权的执法手段。
二、违反法定程序要求
程序合法性
越权执法往往伴随程序违法,如未履行告知义务、未听取陈述申辩、未依法举行听证等。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否则行政行为可能被撤销或确认无效。
三、违反执法主体资格限制
主体合法性
根据《行政执法人员行为准则》,严禁第三方服务机构、辅助人员、网格员、临时工等非执法主体参与执法。越权执法可能涉及非执法人员以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为,直接违反主体资格规定。
责任追究
对越权执法的行政机关,上级或有关部门可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若越权行为造成损失,行政机关需承担赔偿责任,相关责任人可能被追究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一、行政处分
对于越权执法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可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依据包括《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规,旨在惩戒违法行为,维护行政秩序。
二、行政复议撤销或变更决定
根据《行政复议法》,若行政相对人认为越权执法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经审查后,可作出撤销、变更或确认越权行为违法的决定,并责令原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例如,若派出所超越500元罚款权限实施处罚,复议机关将撤销该处罚决定。
三、滥用职权罪的刑事处罚
若越权执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滥用职权罪,相关责任人将面临刑事处罚。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基本刑: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