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赠品无售后的声明不具法律效力,以此拒绝履行售后义务属违法行为。
从法律属性看,商业促销中的赠品并非无偿赠与,而是依附主商品买卖的从给付义务,属于买卖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消费者购买主商品的行为,实则已支付赠品对价,商家提供赠品是促成主交易的手段,二者构成完整交易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二条规定,赠与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担责,但附义务赠与的,赠与人需在附义务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同等责任,商业赠品显然属于附义务赠与,商家需对赠品承担对应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也明确,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要求退货、更换或修理,该条款中的商品涵盖主商品与赠品,未将赠品排除在外。
商家单方面宣称赠品无售后,属于免除自身法定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的格式条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此类不合理格式条款无效。
因此,无论商家是否声明,都负有赠品售后义务,消费者有权要求其提供与主商品相应的售后保障。
赠品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赔偿损失,商家不得以赠品免费拒赔。质量保障是商品交易的核心要求,赠品作为交易组成部分,需符合法定质量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者对产品质量负责,产品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该要求适用于包括促销赠品在内的所有流通商品。
赠品质量瑕疵致消费者财产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明确,被侵权人可向生产者或销售者索赔;未造成人身财产损害但影响使用,消费者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七条还规定,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质量不符要求,买受人可要求承担更换、退货、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赠品作为买卖合同从标的物,质量不达标时商家需承担相应责任。
需明确的是,赔偿损失范围包括赠品本身价值损失,因赠品质量致主商品或其他财产损坏,消费者可一并主张赔偿。
面对赠品无售后问题,消费者可通过固定证据、协商、投诉、诉讼等方式维权,核心是证明赠品与主商品的交易关联性及质量问题。
需要及时固定证据,留存购买主商品的发票、收据等交易凭证,证明主商品购买及赠品关联事实;保留赠品包装、说明书、商家宣传资料(如海报、广告截图),有质量问题,通过拍照、录像记录瑕疵,必要时委托专业机构出具质量鉴定报告。
优先协商解决,向商家出示证据,依据法律明确其义务,提出更换、修理、退货或赔偿损失的合理诉求,多数纠纷可通过协商化解。
协商无果可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消费者协会投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消费者与经营者产生争议可向行政部门投诉,行政部门需在七个工作日内处理并告知结果,消费者协会也可参与调解。
投诉调解无效,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提交起诉状及相关证据。
问题涉及众多消费者或商家故意销售不合格赠品,可联合其他消费者维权,或向检察机关申请公益诉讼支持。
需注意,维权需在法定时效内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时效为三年,自消费者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