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哥去世后,兄弟姐妹继承遗产取决于是否存在第一顺序继承人,只有在无第一顺序继承人或第一顺序继承人放弃继承时,兄弟姐妹才能以第二顺序继承人身份继承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明确规定了法定继承顺序,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该条款清晰界定了兄弟姐妹继承顺位,即处于替补地位。
具体而言,哥哥去世时,其配偶、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中存在在世者或未放弃继承权者,遗产将由这些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兄弟姐妹无权参与。
哥哥无配偶、无子女,且父母均已去世,或所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此时兄弟姐妹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才享有合法的遗产继承权。
此外,哥哥生前订立遗嘱,将部分或全部遗产指定由兄弟姐妹继承,则不受法定继承顺序限制,兄弟姐妹可依据遗嘱内容继承相应遗产。
哥哥去世且无遗嘱时,兄弟姐妹具备继承权,继承份额需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结合继承人数量、是否存在特殊情形等因素综合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具体到兄弟姐妹继承场景,需确定具备继承权的兄弟姐妹人数(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在无特殊情形时,遗产由所有兄弟姐妹均等分配。
某一兄弟姐妹生活困难且缺乏劳动能力,分配时应给予照顾,适当多分;某一兄弟姐妹对哥哥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如长期照料生活、承担医疗费用等)或与哥哥共同生活,可主张多分;某一兄弟姐妹有扶养能力和条件却未尽扶养义务,分配时可不分或少分。
此外,兄弟姐妹之间就份额分配达成一致意见,可按照协商结果分配,不受均等原则限制,但需确保协商内容合法且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
哥哥去世后,侄子通常不享有直接的法定继承权,仅在特定条件下可通过代位继承或转继承方式获得继承资格,核心依据为《民法典》关于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了代位继承制度: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具体而言,侄子的父亲(即哥哥的兄弟)先于哥哥去世,且哥哥无第一顺序继承人,此时侄子可代位继承其父亲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应享有的遗产份额;哥哥存在第一顺序继承人,则侄子无代位继承资格。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规定了转继承制度: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哥哥去世后,其某一兄弟姐妹(即侄子的父亲)在遗产分割前死亡且未放弃继承,侄子可作为父亲的继承人,通过转继承获得父亲应继承的哥哥的遗产份额。
此外,哥哥生前订立遗嘱,明确指定侄子为继承人,则侄子可依据遗嘱直接继承遗产,不受法定继承规则限制。
需注意,侄子的继承权并非天然存在,仅在满足代位继承、转继承条件或存在有效遗嘱时才能实现,且继承份额通常以被代位人或被转继承人的应得份额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