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继承权是平等的,没有先后顺序的说法,是同时参与继承的。
但在具体财产继承份额上,会有两种不同情况:
1.一般情况下,同一个顺序的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应当按继承人的人数均等分配遗产数额;
2.特殊情况下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法定第一继承人是可以放弃继承的,但是要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真实意思表示,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才会合法有效,放弃继承权的人就依法不能分得遗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的接受和放弃】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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