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网签的法律效力与执行基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网签作为预告登记制度,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拆迁安置房完成网签后,其交易信息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形成公示公信效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其名下财产,包括已网签的拆迁安置房。
二、执行限制的法定情形
1、唯一住房保护原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若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法院原则上不予以执行。
但存在例外情形:被执行人提供同等价值住房或按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支付居住费用时,法院可强制执行。
2、产权争议与违法交易限制
若拆迁安置房存在权属争议(如未完成产权登记、共有权人主张权利),或交易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如未取得预售许可、土地性质为划拨且未补缴出让金),法院将暂缓执行,待争议解决或补正手续后恢复。
三、执行程序的司法实践
1、执行措施的启动
债权人申请执行时,需提交网签合同、产权证明等材料。法院审查后,若确认房屋属被执行人责任财产,将依法作出执行裁定。
2、居住权益的保障路径
执行过程中,法院可通过“以大换小”“以近换远”等方式置换被执行人住房,或参照当地住房保障标准提供租赁补贴,确保执行不损害基本生存权。
拆迁安置房网签后的可执行性,本质是债权实现与居住权保障的平衡。法律通过预告登记制度保障交易安全,同时以唯一住房保护、产权审查等规则限制执行边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