脱逃罪认定需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同时满足主体、主观、客观、客体四方面的法定要件,缺一不可。
主体要件为特殊主体,仅包括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这三类人员需处于司法机关的合法关押状态,包括在监狱、看守所等监管场所内关押,以及在押解途中、临时羁押等法定关押情形,未被依法关押或非法关押的人员,不具备本罪主体资格。
主观要件为故意,且具有逃避监管的直接目的,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脱逃行为会破坏监管秩序,仍积极追求或放任该结果发生,过失行为不构成此罪。
客观要件表现为实施了从合法关押状态中脱逃的行为,脱逃方式包括暴力性脱逃(如殴打监管人员、破坏监管设施)与非暴力性脱逃(如趁监管人员不备秘密潜逃),无论何种方式,只要实现了脱离监管控制的结果,即满足客观要件。
客体要件为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管秩序,脱逃行为直接破坏了司法机关对被关押人员的正常监管,损害了司法权威。
此外,脱逃罪认定时需区分与其他类似行为,如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人员逃脱,因主体不符不构成脱逃罪;被关押人员因合理诉求未得到回应而短暂离开监管区域后主动返回,未造成严重后果,可不以犯罪论处。
关于脱逃罪的量刑加处,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执行,核心规则为先减后并,即对脱逃罪的量刑判处与前罪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合并计算。
脱逃罪的量刑本身有明确标准,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犯脱逃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具体刑期需结合脱逃行为的情节轻重(如是否使用暴力、是否造成监管人员伤亡、是否多次脱逃等)综合裁量,暴力脱逃或造成严重后果的,通常会从重处罚。
行为人在服刑期间脱逃,构成脱逃罪后,需对其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与脱逃罪的量刑刑期进行并罚,如前罪判处十年有期徒刑,已执行五年后脱逃,脱逃罪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则需对剩余五年与三年进行并罚,合并执行的刑期为五年以上八年以下。
行为人是在被关押等待审判期间脱逃,后被认定构成前罪与脱逃罪的,需对两罪分别量刑后,依据刑法第六十九条先并后减的规则合并执行刑期。
需特别注意的是,脱逃行为导致前罪刑罚执行中断,脱逃期间不计入前罪的刑期执行期限。
重新抓获后,前罪未执行的刑期需重新计算,且脱逃罪的量刑独立计算,不存在加刑固定年限的说法,最终刑期由法官根据数罪并罚规则及案件具体情节依法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