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报酬权是劳动者的核心权利之一,法律明确规定劳动者有权按时足额获得劳动报酬,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应遵循货币支付、足额支付、按时支付的原则。
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加班加点需支付相应的加班报酬,其中工作日加班支付不低于工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报酬,休息日加班未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百分之二百的报酬,法定休假日加班支付不低于工资百分之三百的报酬。
对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法律赋予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的权利,以保障劳动关系的规范建立。
休息休假权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法律规定了标准工作时间制度,明确每日工作时间和每周工作时间的上限,保障劳动者享有休息权。
同时,劳动者依法享有法定节假日、带薪年休假、婚假、产假等各类休假权利,其中带薪年休假的享受条件、计算方式及争议处理均有明确规定,确保劳动者在劳动之余获得充分休息。
用人单位不得违法延长劳动时间,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需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并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
劳动安全卫生权是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人身安全保障,用人单位负有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法定义务,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劳动者有权拒绝用人单位的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发现劳动安全卫生隐患时可向相关部门报告,因工伤亡的劳动者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伤残津贴等法定补偿。
社会保险权是劳动者的基础性权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涵盖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形下,有权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要求补缴,并有权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