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法律虽未设定严格的时间限制,但实务中需遵循“伤情稳定”与“程序合规”双重标准。
伤情稳定标准:以医疗终结期为判断基准。对于骨折等损伤,一般需3-6个月恢复期;涉及器官损伤或复杂手术的,恢复期可能延长至12个月。
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以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终结证明”或“康复评估报告”作为伤情稳定的依据。
程序合规要求: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需在伤情稳定后60日内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工伤认定决定书、诊断证明等材料。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鉴定委员会应在收到申请后60日内作出结论,必要时可延长30日。
因材料不全或鉴定机构业务繁忙导致通知延迟,职工可依据《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要求鉴定机构出具书面说明。
工伤认定书下达后,职工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七条申请七类赔偿:
医疗费用类:包括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及住院服务标准的医疗费、康复费、辅助器具费。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上述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则由用人单位全额承担。
停工留薪期工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的,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延长至24个月。
伤残待遇类:经鉴定存在伤残等级的,可获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0级对应27-7个月本人工资);1-4级伤残职工保留劳动关系并退出工作岗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5-6级伤残职工可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的按月发放伤残津贴;7-10级伤残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本人提出解除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亡待遇类:职工因工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领取丧葬补助金(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月30%)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工伤认定书下达后,医疗费用处理遵循“报销制”而非“退费制”。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符合目录标准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或其家属已先行支付的,需向社保经办机构提交医疗票据、费用清单、工伤认定书等材料申请报销,而非向医院主张退费。
报销流程:职工需在工伤认定书下达后3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提交报销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基金应在15日内完成支付。
医院存在多收费、乱收费等违规行为,职工可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向卫生行政部门投诉,由行政部门责令医院退还违规费用。
责任主体界定:对于工伤保险目录外的费用,如进口器材费、特需医疗服务费等,由职工自行承担;若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导致基金不予支付,则由用人单位承担全部费用。
工伤认定书下达后,劳动鉴定、赔偿申请与费用处理构成工伤职工权益保障的核心链条。职工需严格遵循伤情稳定标准与程序时限申请鉴定,依据法定项目与标准主张赔偿,并通过社保报销渠道处理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