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连带责任被起诉后的自保,需以法律规定为依据,从实体与程序两个维度构建抗辩逻辑。
实体层面,首要任务是审查担保合同的合法性与有效性,若存在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签订时存在欺诈胁迫、超出法定担保范围等情形,可主张担保责任部分或全部免除。
同时需明确自身担保责任的类型与范围,区分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差异,若合同约定不明或存在歧义,可依据法律规定主张按有利自身的方式认定责任。
审查债务履行情况是关键自保环节,若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或债务人已部分或全部履行债务,担保人可据此主张免除相应责任。
对于超出主债务范围的利息、违约金等附加费用,若未在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承担,可拒绝承担该部分责任。
此外,若存在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损害担保人利益、债权人未履行对债务人的监管义务等情形,也可作为抗辩事由。
担保人连带责任的承担范围,核心遵循约定优先、法定补充的原则,以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的责任范围为首要依据。
合同若清晰界定了担保的主债权数额、利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内容,担保人需在该约定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未纳入约定的项目,担保人有权拒绝承担。
若担保合同对责任范围约定不明或未作约定,将适用法定默认规则,连带责任的范围通常涵盖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
但这一法定范围并非绝对,存在明确的限制边界,超出主债务本质的不合理费用,如债权人与债务人擅自约定的高额罚息、无实际依据的违约金等,担保人可主张不承担该部分责任。
连带责任的承担额度以主债务的实际金额为上限,担保人无需承担超出主债务本身的额外责任,且承担责任的总额不得超过主债权及其合法附属费用的总和。
若存在多个连带责任担保人,各担保人的承担份额可由合同约定,无约定时则视为连带共同担保,债权人有权请求任意一个担保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担保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要求其他担保人按比例分担超出自身应承担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