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着警察的面威胁他人,其法律定性需结合行为方式、危害后果及具体场景综合判断。
我国法律未设立专门的“当众威胁罪”,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属于行政违法行为,可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威胁行为伴随暴力、侮辱或阻碍执法等情节,则可能触犯《刑法》中的妨害公务罪、寻衅滋事罪或侮辱罪。
司法实践中,法院在认定“当众威胁”时,会重点考察行为是否具有“公然性”(如是否在公共场所、是否被多人目击)、是否伴随暴力或侮辱情节、是否阻碍执法等因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等信息或者采取滋扰、纠缠、跟踪等方法,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有前款第五项规定的滋扰、纠缠、跟踪行为的,除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外,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责令其一定期限内禁止接触被侵害人。对违反禁止接触规定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威胁他人生命安全是否立案,需区分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界限。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单纯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属于行政违法,公安机关可予以治安处罚;但若威胁行为达到“情节恶劣”或“造成实质危害”的标准,则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公安机关应立案侦查。
刑事立案的核心标准包括:
1. 威胁行为与特定犯罪构成要件相符。以威胁手段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敲诈的,构成《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敲诈勒索罪;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构成《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寻衅滋事罪。
2. 威胁行为造成实质危害后果。如威胁导致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未遂或产生其他严重后果,可能构成《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未遂)或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
3. 威胁行为具有“现实危险性”。威胁内容具体明确、行为人具备实施能力(持有凶器、熟悉被害人行踪),且被害人因威胁产生恐惧心理,可能被认定为“情节恶劣”。
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威胁生命安全”的立案审查极为严格。反之,威胁内容模糊、未造成实际影响,则可能仅按治安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