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合同无效的七种情形,均源于《民法典》关于合同无效的一般性规定及物业服务领域的特殊性要求。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物业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二)虚假意思表示签订的合同,《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明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如物业合同中约定的服务内容违反环保、安全等强制性规定。
(四)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五)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合同,《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如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恶意串通签订损害业主利益的合同。
(六)格式条款无效情形,《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或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物业合同核心格式条款符合此情形则可能整体或部分无效。
(七)未依法定程序签订的合同,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需经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未经法定程序签订的物业合同,可能因损害业主共同利益被认定无效。
物业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后,业主是否需要缴纳物业费,需根据物业是否实际提供服务及公平原则判定,核心依据为《民法典》关于合同无效后财产返还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明确,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具体而言,物业合同无效,但物业服务企业已实际为业主提供了符合约定标准或合理标准的物业服务,业主享受了相应服务,此时完全缴纳物业费有违公平原则,业主应参照合同约定或当地同类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向物业缴纳物业费。
物业合同无效且物业未实际提供服务,或提供的服务存在严重瑕疵、未达到基本服务标准,业主无需缴纳物业费,已支付的费用可要求物业返还。
因一方过错导致合同无效,过错方还需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如物业因业主方过错导致合同无效产生的合理运营损失,或业主因物业方过错导致合同无效遭受的服务缺失损失。
业主起诉物业合同无效时,需提供能够证明合同存在无效情形、双方主体资格及相关事实的证据,证据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要求。
先是证明合同存在无效情形的核心证据,主张合同违反法定程序,需提供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的会议记录、表决结果等,证明签订合同未经过法定民主程序;主张合同系恶意串通,需提供双方沟通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明存在损害业主利益的串通行为;主张格式条款无效,需提供物业合同原件,标注出不合理的格式条款内容。
其次证明双方主体资格的证据,包括业主的身份证明、房屋产权证明(证明业主身份及与涉案物业的关联性),物业服务企业的营业执照、物业服务资质证书(有)等,证明双方具备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
证明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物业提供服务的记录、业主的缴费凭证等,主张物业未提供服务或服务存在瑕疵,可提供照片、视频、业主证言等证据。
以及其他辅助证据,如双方就合同效力产生争议的沟通记录、相关行政部门的投诉处理结果等,增强主张的可信度。
需要注意的是,证据需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提交,确有困难无法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法院调查收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