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传唤人在外地时,需依据传唤类型(刑事传唤、行政传唤)依法配合调查,司法机关通过规范异地协作机制执行传唤,核心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办案规则。
刑事传唤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对不需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传唤到其所在市、县内指定地点或住处讯问,异地传唤不得直接将其传唤至办案机关所在地,需由办案机关通过当地公安机关协作,通知被传唤人到所在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或办案机关派员前往讯问。
行政传唤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传唤需经批准并使用传唤证,对异地被传唤人,办案机关可委托当地公安机关代为传唤,被传唤人需按要求到案。
被传唤人接到通知后,应通过官方渠道确认真实性,避免诈骗,不得无故拒绝;确有特殊情况无法按时到案的,需书面说明并申请延期,经批准可调整时间。
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或逃避传唤的,公安机关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强制传唤,并处警告或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因此,保留与传唤机关的沟通记录(如通话录音、短信截图)至关重要。
被传唤人有权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这是法律赋予的基本权利,贯穿传唤及调查全程,核心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刑事传唤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明确,犯罪嫌疑人自第一次讯问或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侦查阶段只能委托律师。被传唤人接受讯问时可要求聘请律师,办案机关有告知义务。
律师可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办案机关了解案情并提出意见。
行政传唤中,虽无强制委托律师规定,但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被传唤人作为当事人可委托律师,协助其了解案情、梳理证据、规范陈述,维护合法权益。被传唤人可自行或由近亲属委托当地律师,律师持执业证书、事务所证明及委托书与办案机关联系。
办案机关不得阻碍聘请律师或限制其执业权利,需重视律师合理意见。
孕妇作为特殊被传唤人,司法机关依法律给予特殊保障,在传唤执行、调查方式及后续处理中考量其身体状况,核心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人权保障规定。
传唤执行时,无论刑事还是行政传唤,均不适用强制传唤。需到案的,办案机关会根据怀孕周期、身体状况安排时间地点,必要时提供医疗保障,或采取上门、视频讯问等灵活方式减轻负担。
后续处理中,刑事诉讼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怀孕妇女符合条件可取保候审;第七十四条规定,符合逮捕条件的可监视居住,不得逮捕。
行政处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怀孕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不执行行政拘留。
需注意,孕妇虽有特殊保障,但仍需配合调查,不得借怀孕拒绝;故意隐瞒或拒不配合的,需承担法律责任。办案机关会核实其身体状况,必要时要求提供医疗证明,确保保障措施合规,兼顾调查与权益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