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股股东和非控股股东主要有以下区别:
1.持股比例与控制权
控股股东:通常持有公司50%以上股权(绝对控股),或虽持股不足50%,但通过表决权能对股东大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如持股30%以上且能决定关键事项)。
非控股股东:持股比例低于控股股东,一般无法单独决定公司重大决策,对公司控制权较弱。
2.决策影响力
控股股东:可主导公司战略、高管任命、重大投资等决策,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有较强话语权。
非控股股东:可通过参与股东会行使表决权,但通常难以左右最终决策,更多是监督和提出建议。
3.提名权
控股股东:有权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影响公司治理结构。
非控股股东:一般无单独提名权,需与其他股东联合或通过特定程序参与。
4.责任与义务
控股股东:需对公司重大决策负责,滥用控制权损害公司或小股东利益,可能承担赔偿责任。
非控股股东:主要履行出资义务,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通常不承担控股股东的特殊责任。
非控股股东是指持股比例未达到控制公司标准,无法单独主导公司重大决策的股东,其法律定义与范畴需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股权实际影响力综合界定。
从持股比例来看,非控股股东通常指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不足百分之五十,或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不足百分之五十的股东;从表决权影响力来看,即使部分股东持股比例接近百分之五十,但因其持有的表决权不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仍属于非控股股东。
非控股股东的核心特征是无单独控制权,其股权收益主要依赖公司经营利润分红,决策参与需通过法定程序或联合其他股东实现。
需要注意的是,非控股股东并非无权利股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赋予其与控股股东平等的基础股东权利,如知情权、表决权、分红权、提案权等,仅在控制权层面与控股股东存在差异。
同时,非控股股东的身份具有相对性,其与其他非控股股东达成一致行动协议,联合后的持股比例及表决权达到控制标准,可形成共同控制,此时联合主体可视为实质意义上的控股股东。
非控股股东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通过法定途径行使股东权利,既包括基础权利的直接行使,也包括针对控股股东滥用权利的救济性权利行使。
基础权利行使方面,非控股股东可依法行使的权利如下:
1.行驶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经营提出建议或质询;
2.行使表决权,在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上对议案投票表决,对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等重大事项,需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非控股股东可联合其他股东影响表决结果;
3.行使分红权,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按照实缴出资比例或持股比例分取红利。
救济性权利行使方面如下:
1.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其利益,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控股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2.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程序违法、侵害股东合法权益,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或确认决议无效。
3.符合条件时可行使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在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等情形下,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
此外,非控股股东可通过提名董事候选人、参与监事会等方式参与公司治理,监督控股股东及管理层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