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有贷款是否可以抵押,核心取决于房屋剩余价值及抵押权人(银行)的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为其提供了明确法律依据。
有贷款的房屋已设立首次抵押权,抵押权人为发放房贷的银行,房屋所有权人仅享有受限所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九条规定,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这意味着,房屋存在剩余价值,所有权人可申请二次抵押,但需取得首次抵押权人(银行)的同意,避免损害银行的优先受偿权。
二次抵押的额度通常以房屋评估价值减去未偿还贷款本金后的剩余价值为限,且需通过正规金融机构办理,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
需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明确了抵押权的顺位规则,首次抵押权优先于二次抵押权受偿,二次抵押权人需充分知晓该风险。
此外,未取得首次抵押权人同意擅自办理二次抵押,可能因侵害银行合法权益导致抵押合同无效。
房子有贷款可以出售,但因房屋承载抵押权,需通过合法方式解除权利负担后完成交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相关流程有明确规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这意味着,有贷款房屋出售无需事先经抵押权人同意,但需及时通知银行。
实践中主要通过两种方式完成交易:
一、卖方自行清偿剩余贷款,注销抵押权后办理过户。
二、买方支付首付款,卖方用该款项清偿贷款注销抵押权,再办理后续过户手续,或由买卖双方与银行协商办理贷款转按揭,将房贷债务转移给买方。
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均需签订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需注意,买卖合同签订后卖方未通知抵押权人,导致交易无法完成,卖方需承担违约责任;抵押权人证明转让损害其权益,卖方需提前清偿债务或提存价款。
此外,房屋交易需依法缴纳相关税费,完成产权变更登记后,所有权才正式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