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讯和传唤的区别在法律实践中表现如下:
1.适用对象
传唤:适用于各类案件中的当事人或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人、被害人等。在刑事案件中,常用于通知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到案接受讯问;在行政案件中,用于通知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在民事案件中,用于通知必须到庭的当事人。
传讯:专门适用于已被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是对其在执行强制措施期间的一种通知到案措施。
2.法律性质
传唤:是一种通知措施,本身不具有强制性,依赖当事人自愿到案。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案,可能触发后续强制措施(如拘传)。
传讯:是一种义务性通知措施,针对特定管控对象(被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虽无物理强制力,但被传讯人有到案义务,拒不到案可能面临管控措施变更(如没收保证金、变更强制措施为逮捕等)。
3.实施主体
传唤:在刑事案件中,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实施;在行政案件中,由公安机关实施;在民事案件中,由人民法院实施。
传讯:由决定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实施,人民法院传讯被取保候审的被告人时依照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4.法律程序
传唤:需制作并送达传票或传唤证,注明到案时间、地点、事由等信息。口头传唤适用于现场发现的人员,需出示工作证件并在笔录中注明。
传讯:需制作《传讯通知书》,并送达被传讯人。可交与其同住的成年亲属代收,异地传讯可委托执行机关送达。
5.期限要求
传唤:刑事传唤持续时间一般不超过12小时,案情重大复杂需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不超过24小时;行政传唤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超过8小时,可能适用行政拘留的不超过24小时。
传讯:无明确统一的期限限制,以实际调查需求为准,但需保障被传讯人的基本权利。
6.法律后果
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案,可能被转为拘传(刑事传唤)或强制传唤(行政传唤),影响案件后续处理。
传讯:无正当理由拒不到案,可能被没收取保候审保证金,或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逮捕等。
电话口头传唤是否可以不去,需结合传唤类型及法律规定判断,无正当理由拒绝可能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对于行政传唤,《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现场发现的违法情形下,电话口头传唤符合法定程序,行为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拒绝传唤的,公安机关可依法强制传唤。
对于刑事传唤,《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传唤时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刑事诉讼中,电话口头传唤需符合现场发现等法定条件,犯罪嫌疑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的,可能被认定为抗拒侦查,影响案件办理。
对于民事诉讼传唤,人民法院通常采用书面传票传唤,电话口头传唤需结合具体案情确认效力,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原告可能按撤诉处理,被告可能被缺席判决。
需强调,合法的电话口头传唤具有法律效力,公民应配合,对传唤合法性有异议,可在配合后向相关机关提出申诉或复议,而非直接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