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讯和传唤在性质和目的上存在明显的区别。
传讯是指命令与案件有关的人到案受讯问,主要出现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例如,在某个涉嫌刑事案件中,公安机关可能会发出传讯通知,要求相关人员到案接受询问。传讯的目的通常是为了收集证据、查清案件事实以及进行后续的诉讼程序。
传唤则是公安司法机关使用传票通知刑事诉讼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到指定的地点接受问话的诉讼活动。传唤的主要目的是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计划进行,及时处理案件。传唤必须使用法定的诉讼文书传票,并且传唤时间标准通常有明确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传唤的四个条件包括:
1、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
2、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
3、传唤的原因必须是有证据证明违法嫌疑人可能存在违法事实,而且需要对其进行调查。
4、传唤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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