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八项,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避让校车的,一次记3分。
这一条款将校车避让纳入交通违法记分体系,与超速、逆行等高危行为同属3分处罚范畴,体现法律对校车安全的重视。
罚款方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不避让校车的行为可处200元罚款。
该条款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处警告或20-200元罚款”的规定形成衔接,实践中通常按上限执行。
因未避让引发交通事故,驾驶员可能面临民事赔偿甚至刑事追责,如危险驾驶罪或交通肇事罪的立案标准中,均包含“拒不避让校车”的情节。
机动车不避让校车是违法行为,校车避让规则的本质是法律赋予校车的优先通行权。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详细规定了避让场景:
1、同向单车道:校车停靠时,后方车辆必须完全停车等待,不得超越;
2、同向多车道:校车停靠车道及相邻车道的车辆需停车,其他车道车辆需减速至30公里/小时以下;
3、对向车道:双向两车道时须停车,四车道以上在雨雪雾天气强制停车。
这些规则的法律依据源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延伸适用,即“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的立法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