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三条,无人机“黑飞”是指未经实名登记、未取得操控员执照、未获空域审批或违反禁飞区规定等情形下的飞行活动。
其法律定性呈现双重属性:
1、行政违法性:
2025年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六条首次将“违反飞行空域管理规定”明确列为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规定“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该条款填补了此前法律对“黑飞”行为定性模糊的空白,确立了行政拘留的处罚基准。
2、刑事违法性:
“黑飞”行为造成重大事故或严重后果,可能触犯《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可判处死刑。
我国对“黑飞”行为的处罚采取“梯度化”设计,依据违法情节轻重分为三类:
1、基础处罚:针对未实名登记飞行的行为,《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处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如多次违规或拒不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加重处罚:对于未经批准在管制空域内飞行的行为,该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明确,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飞行,可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如造成交通管制或公共秩序混乱),没收无人机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特殊主体处罚:针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违规操控无人机的,该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由公安机关对其监护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无人机。
当“黑飞”行为突破行政处罚范畴,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时,将触发刑事追责机制:
1、重大飞行事故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若无人机在机场净空区或民航航线附近飞行,导致飞机延误、迫降甚至坠毁,操控者可能被认定为“航空人员”(依据《民用航空法》对空勤人员的定义),构成重大飞行事故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若“黑飞”行为涉及拍摄军事设施、敏感区域等,可能触犯《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
3、公益诉讼追责:在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之外,检察机关可对“黑飞”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