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与第三百九十六条,两罪在以下四方面存在显著差异:
1、犯罪主体不同
贪污罪的主体为自然人,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及受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私分国有资产罪的主体为国有单位,如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2、主观故意不同
贪污罪表现为个体或少数人的直接故意,以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为目的;私分国有资产罪则体现为单位意志的集合,以“为单位谋利”为表象,实际通过集体私分掩盖非法占有目的。
3、行为方式不同
贪污罪通过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直接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行为具有隐蔽性;私分国有资产罪则以单位名义公开或半公开地将国有资产分配给多数人,行为具有公开性。
4、犯罪对象与后果不同
贪污罪的犯罪对象包括国有资产在内的所有公共财物,且追究所有参与者的刑事责任;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犯罪对象仅限国有资产,且仅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私分国有资产罪属于典型的单位犯罪,但采用单罚制,即仅处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追究单位本身的刑事责任。
这一立法设计基于以下考量:
1、犯罪意志的集体性
私分国有资产罪由单位决策机构或负责人集体决定,体现单位整体意志,而非个人意志。
2、责任主体的特定性
单位犯罪的处罚对象限于对犯罪行为起决定、批准或直接实施作用的人员。
根据《刑法》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但私分国有资产罪未规定对单位判处罚金,仅处罚自然人,体现了立法对单位犯罪的特殊规制。
3、司法解释的明确性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私分国有资产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这一标准进一步强化了单位犯罪的认定依据。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私分国有资产罪的量刑分为两档:
1、数额较大的
私分国有资产数额较大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司法实践中,“数额较大”通常指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
2、数额巨大的
私分国有资产数额巨大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解释未明确“数额巨大”的具体标准,但根据类案裁判规则,一般指累计数额在50万元以上。
3、量刑情节的考量
法院在量刑时,会综合考量犯罪情节、悔罪表现、退赃情况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