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犯罪的构成需满足三个核心要件。
其一,行为人的行为必须造成法定的危害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过失犯罪是“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犯罪类型。
这意味着,危害结果的发生是过失犯罪成立的必要前提,若行为未引发法律规定的危害后果,则不构成过失犯罪。
其二,行为人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需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因果关系。
这种因果关系是认定过失犯罪的重要依据,它表明危害结果是由行为人的过失行为直接或间接引发的。
其三,行为人主观上存在疏忽或过于自信的过失心理。
疏忽大意的过失表现为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却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过于自信的过失则是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行为人在驾驶过程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导致重大事故发生,就符合过失犯罪的主观要件。
不作为行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构成过失犯罪。不作为犯罪的成立需满足四个条件:行为人负有特定的作为义务、能够履行该义务、未履行义务以及不作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当不作为行为符合过失犯罪的构成要件时,就可能构成过失犯罪。
监护人因疏忽大意未履行监护职责,导致被监护人遭受意外伤害,监护人的不作为行为就可能构成过失犯罪。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对于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如教师、医生等,在其职责范围内因不作为导致严重后果发生的,应依法追究其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八条规定的环境监管失职罪,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就构成环境监管失职罪,这是一种典型的不作为过失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