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阶段是看守所羁押的起点。公安机关对被拘留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在拘留后3日内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特殊情况可延长1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时间可延长至30日。
检察院需在7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因此,普通刑事拘留最长为14日,重大嫌疑分子最长可达37日。此阶段羁押的目的是保障侦查活动顺利进行,防止嫌疑人逃避或干扰诉讼。
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通常为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对于交通不便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且取证困难的重大犯罪案件,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可延长2个月;对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终结的,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可再延长2个月。
若案件因特殊原因需长期不宜交付审判,最高检可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延期审理,此时羁押期限无固定上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未经法院依法判决,任何人不得被确定有罪。这一原则直接界定了嫌疑犯的法律地位——其仅因存在犯罪嫌疑而接受调查,不享有罪犯的刑罚处罚,但需配合侦查活动。
嫌疑犯的认定需满足双重条件:一是存在客观犯罪事实,如发生盗窃、故意伤害等案件;二是行为人与犯罪事实存在关联性,如现场痕迹、证人证言、电子数据等证据指向特定个体。
这种关联性仅需达到合理怀疑标准,无需确凿证明其实施了犯罪行为。
作为刑事诉讼中的特殊主体,嫌疑犯享有宪法与法律赋予的防御性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拒绝强迫自证其罪、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委托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等。这些权利旨在防止侦查权滥用,确保程序公正。
司法实践中,嫌疑犯身份的存续时间取决于侦查进度与证据收集情况,若侦查终结后证据不足,公安机关需撤销案件,嫌疑犯恢复普通公民身份;若证据充分,则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进入审判阶段。